身上未搜到钱,二便对他拳打脚踢,随后逃离现场。
当晚,吕洪哲和宋荣明不甘心,又在红绿灯处,将回家途径该处的朱登奎(豆蔻之年)拦住,二想将朱登奎拉到公园树林内,但朱登奎体胖,二
拉不动,见四周没有什么行
,吕洪哲便在朱登奎胸部打了一拳,并进行威胁。朱登奎胆小,被迫掏出现金二元
给了宋荣明。
同月十六晚八时许,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来到红绿灯处,吕洪哲持匕首将回家途经该处的贺希(豆蔻之年)胁迫至公园小树林内,以殴打、恐吓的方式
迫贺希将身上现金三十一块五毛掏出
给了宋荣明。
同月二十中午一时许,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商场附近将途径此处的王劲(豆蔻之年)拉进商场的楼梯间,拳打脚踢后,
迫王劲将现金三十二元
给了宋荣明。
此后几,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又先后将途径商场的几名被害
(均是豆蔻之年)拉进商场楼梯间,威胁索要钱财。
后来被告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拦截被害
索要钱财时,被路边群众发现报警,二
被抓获。
经查,被告吕洪哲和宋荣明作案共计八起,得赃款3.50元。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将二被告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二被告
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吕洪哲已经委托了律师,宋荣明的经济条件怎么样?”杜庸听完后,问道。
“宋荣明的家庭条件也不错,不缺钱。”李明博说道。
“这两咋想的?家里每月给的零花钱恐怕都比抢的钱多,二被告图啥呀?”杜庸疑惑的看向李明博。
“起初我跟您的想法一样,后来我见过宋荣明才明白,他图的是一时的痛快。”李明博说道。
“一时的痛快?!”杜庸一雾水。
“对。二被告有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心里压抑。
用宋荣明的话讲,他的所说所做必须符合双亲的要求,否则就要被处罚,安排了什么就要做什么,不允许反驳。
二被告正值舞象之年,是传说中的‘别
家的’那啥,但是宋荣明觉得这不是他想要的,他就像一列火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
他的内心感觉很压抑,压抑了十来年,一直想要把心中的郁闷和压抑宣泄出来。
后来他和吕洪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实施了抢劫行为,此后二便一发不可收拾……”李明博说道。
第04章 欺软怕硬
“这案子让我想起了《新警察故事》里的阿祖(吴彦祖),生活环境对心里的影响太大了。”杜庸感叹道。
“嗯,宋荣明这案子,您觉得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没有问题?我对本案的罪名有点吃不准。”李明博看向对面的杜庸。
杜庸摸着下想了想:“我同意检察机关确定的罪名。”
“哦?二被告采用殴打或者持匕首威
被害
的方式强抢财物,所使用的
力、胁迫手段已达到足以危及他
生命、健康的程度,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吗?”李明博的想法与杜庸不同。
“嗯,从被告的行为方式上看,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二被告均系舞象之年,认定其使用
力、胁迫程度的标准应当与成年
有所区别。
另外,本案未造成被害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属于以轻微
力强索少量财物的行为,我个
认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合适。”杜庸说道。
“能不能说的具体点?”李明博追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对于抢劫罪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因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争议。团队里之前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的案例,您有空可以借阅下相关案卷。
针对如何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最高民法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问题的意见》,俗称《两抢意见》,明确规定,行为
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主观上分析行为是否有寻衅动机。
抢劫罪行为一般单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行为
的终极目的。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耍横、发泄
绪、寻求
刺激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行为
的主观故意中处于次要地位。
抢劫罪行为通常较寻衅滋事罪行为
更加谨慎,以便实施抢劫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有的则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或者选择在同一地点多次作案,寻求
刺激。
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抢劫罪行为以侵财为目的,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具有财物的现实可能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
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说白了有点欺软怕硬。
第二,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行为使用
力、胁迫的程度。
尽管《刑法》对抢劫罪的力程度未作出规定,但通常认为应当达到足以抑制被害
反抗的程度。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
实施的
力手段程度较弱,一般不以使被害
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为必要。
当然,因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重合和叉,而行为
是否具有寻衅动机有时可能难以认定,因此尽管司法解释对两罪作了明确区分,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行为
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的
况,这时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最高民法院、最高
民检察院2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
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杜庸解释道。
“杜律师,我有点糊涂了。按照您刚才的说法,本案二被告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本案会不会出现想象竞合,被告
同时也构成抢劫罪,法院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李明博疑惑的看向杜庸。他要把各种可能
都计算在内。
“嗯,其实您说的问题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但是本案的被告是两位未成年
。
刚才咱们提到的《两抢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
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
力强取少量财物行为的定罪标准,200年最高
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