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后患,奇怪的
是,这卧底警察一点反抗也没有,竟然顺势就跟我舌紧紧缠绕,上面的嘴
换
着两的唾
,下面的嘴则
换着两
秽的体
。
我愈是焦急,感神经的作用便愈凌驾于副
感神经之上,加上现在
茎在
小里被吞吞吐吐,那个小
却是禁忌的小
,是一个警察
员执法中圣洁不可
侵犯的小;我竟然不顾她的意愿,以强制力压倒她之后,就恣意地让我粗大的
在她体内抽
,每一下还刻意地直
花心,要让她下体感到撕裂般的痛楚,
难以行动。
最惨的就是我心的陈老师竟然呆若木
没有反应,而这中年美
的小
又
那么紧窄温暖,跟她刚刚突然表明自己是警察带给我的震惊与绝望呈现无比的反
差,于是我了一分多钟,也无法克制
的冲动,把我的
进这执法中的
警花湿的
道中。
柯柯毅,对不起,我错怪你了,这骚娘们的体不但光滑可
,身上的每一
个更是诱
可餐,你会早洩我一点都不怪你。
陈老师本来是张大嘴,一脸不可置信地瞧着我,然后嘴
张开的幅度愈来
愈小,最后竟然变成一弯娇笑,她遮着笑到不拢的嘴走到我身边,拍了拍激
动到无以复加的我:「好了,不用了。」
什么啊,您要投案吗?不要轻易放弃啊,自从连续犯废除后,一罪一罚,您
到现在至少犯过几十件类似强制或公然猥亵的案件,真的算起来,关到内湖
、南港有便利商店开张,您都还没被放出来呢,不跑不行啊!我用力把耻骨紧密
顶着赖X洁的部,我知道已经
完
的软弱老二对她已经没有杀伤力,却还是
徒劳无功地想要多争取一点时间,至少让灌满她的子宫,让她难以行动,边
追逐陈老师还一直滴下来
扰她的奔跑好像也不错。
不过她真的太紧了,我刚完
的老二一点时间也没多待,就乖乖地从她
滑出,伴随着大量的白浊
体,从她小
一路流到桌上再滴到地,形成一个
小小的瀑布。
赖X洁原本光四
的眼神现在笼上一阵迷濛,她无法想像怎么会突然就被
两个刚满8岁的学生在她身上发洩出年轻的欲望。
他们不管她执法员的身分,就这样大胆地当众强制
她─班上本来就有
4几位学生不说,教室前后门还挤满旁听的。
而她代表公权力执法,竟然这样被糟蹋亵玩,两都被中出,体内灌满了白
浊的,就像晴天被乌云笼罩一般地亵渎。
但是她却又感到无比的快感,热辣辣的门也好,被滚烫
茎刺
并
的
道也好,都再三味那些年轻
体带给她的充实感。
陈湘宜似乎也受到这靡的画面感染,呼吸变得粗重,走了过来,看了我刚
完
的娇羞
茎一眼,便用力地扳开我压制住赖X洁的手,感到很抱歉地揉揉
赖X洁被我捏紧到几乎瘀血的部份,然后说:「赖老师,对不起。」
什么老师,她是警察啊,到底是老师还是警察,您搞得我好啊!只见赖X
洁仰起了身子,站了起来,抚摸着被我弄痛的手腕,抖着,稍微皱着眉.B.
,
任由持续从她前后两
涌出,同时往地上滴着,并没有要对我或陈老师不利
的举动。
「我们先釐清一件事,刚刚是她动叫我以的方式去强制
李逸平,
如果我真的做了,她是不是教唆犯?如果我没做,她是不是教唆犯?」
蛤蛤蛤?三小三小三小?好,我先冷静下来想想,她是卧底警员,如果陈老
师真的来帮我,我会很感激她,但是我还是被强制
了,所以是她害的,
她当然是教唆犯,害我无缘无故被。
但是事实上陈老师还没帮我,她就自
是警察,所以本来会被
的
况被中断了,何况她本来的目的就是要蒐集老师不当上课的证据,身为民保母
,她应该没那么有兴致等到我真的被。
唉,要罚她吗?「刚刚赖X洁老师示範的就是学理上称为陷害教唆的状况,
是警察常用来办案的一种方式;例如在聊天室动表明自己是援妹,等到对方
提出援要求再以『儿童及少年
易防制条例』第22条或第29条来陷
罪─22条:与未满十六岁之为
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
为
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物、出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路或其他媒体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为
易之讯息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
」
「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与6岁以下青少年要
处罚(注),但不代表与6岁以上就没事,重点是在于
易,如果没
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满6岁就可以了,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
,或者刑法上的和诱、略诱罪,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不要害家离家出走或
易的话,
行为对象满6岁是无罪的。」
「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小平,要处罚的举手。」
全班大概有3分之的举起手来。
什么,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比较多啰?「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的同学举手,原来有3分之的同学是没有见或投
废票、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
「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
老师微笑着点了点,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刚好常态分布。
「陷害教唆的处理方式,通说是不可罚,因为警方身为幕后的诱使者,并没
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警方是执法者耶,怎么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正如赖
X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小平一样。」
嗯嗯,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
决意,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
「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是认为必须处罚哟。其中一个要的原因是,
行为出于陷害他
之动机而教唆,恶
更
,更有处罚之必要!不过我们之前
讲过,现行刑法的思已经不在于处罚恶
,所以这个说法自然就落伍了。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