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部,赫然发现对手不愧是法学院之虎,
像
蛋那麽大,正尝试着嵌进她的身体!我虽然开始有点讨厌老师,却还是
很注意她的表,我相信现在不是演技,她是真的受不了这根大老二,不过其他
同学还笑着欣赏这一切,有些接耳似乎在讚歎老师的演技,拜託,老师的
小是真的受不了那隻大
啦!上次被老师一脚踢倒,这次有机会被老师点上台
,胡文钦真的是来够本的,完全不管老师是真的叫着「不要、受不了了」,双
手抱着老师的小,一下下用力地
着老师,每次都把25公分的
状凶器退
到仅剩前端还在老师体内,然后故意用力前挺,让整根没至底,发出啪搭啪
搭、噗滋噗滋的声音,水
了不少在何心瑜笔记本上,她无奈地一直拿出面纸
擦拭。
随着胡文钦每次的冲撞,老师的胸部发出惊的晃动,
都快要摆脱
罩
跑了出来,老师绑成马尾的长髮也向洗髮广告一样不住飞扬,两鬓流下的汗水
也因为下体被冲撞连带的惯往前
出,脸部表
更是痛苦超过愉悦,不时看到
老师在被突进时咬牙切齿,势稍缓或胡文钦把
茎往后退时又露出舒坦的表
,我的心好矛盾,坦白说看到老师的
样我是有一丝好奇的,毕竟平常高傲
的她没什麽机会发出这种表,所以我希望看到老师更多种样貌,希望胡文钦多
发挥本事。
不过,谁受得了老师紧窄温暖的道,即使
经验丰富的胡文钦,也因为这
次的经验太美好,不到五分钟就喘着气,皱起眉大叫「我要
了!」
唉,我都懒得算了,不过这应该是今天第三支把进老师身体的
茎。
嘿,没想到他才刚讲完要,老师竟然右手一把握住他老二的根部往后施
力,让胡文钦的茎退出她的
道,老师则是自己双腿微屈,把
阜用力往前挺
,然后左手努力搓着自己的蒂,在胡文钦
之前,老师竟然先
吹了!这
!老师的
道
出大量清澈的
体,溅满何心瑜的笔记本,还有部分
到她的
脸上,她苦笑着别过来,无奈地看着我,她是不是想到上次我颜
自己的搞笑
模样?然后我才刚想要伸出手指提醒她别,却发现我食指一指,她反而充满
好奇心地转身,不别过去还好,
的瞬间换胡文钦的超级巨
了,也
了何心瑜一脸!不断抖动的
马眼处,白色的
体源源不绝
出,原来
大的也比较多,绝不像某些三流
色小说的描写,我发誓我陈述的都是事
实,胡文钦的几乎
满了何心瑜的笔记本和脸上,这让我感到有点抱歉。
陈湘宜老师如释重负,嘴裡喘着气,也不管后面到软腿的胡文钦,正匆忙
地拿着裤子要去作答,老师香汗淋漓地问:「现在,小考题目第一题,男同学
犯了哪些罪,大家不用写出正确法条,例如:杀罪、窃盗罪,老师就知道意思
;第二题,试举出刚刚的犯罪中,当中涉及的因果关係的讨论,以及结果归责的
对象。考试没有标准答桉,言之成理就给分,答对一题6分及格,两题答对
分,全错的同学5分。」
哇,答错还有墨水分数,跟国家考试差不多耶,就算不会也要用力掰。
我忘记一切的不愉快,振笔疾书,老师现在才拿出面纸擦拭胯下仍在滴落的
体,有她自己
吹的
体、汤智伟、许晋嘉的
,好像胡文钦也
了一点白
浆在她毛和
门上,想到曾经是大家的
神被凌辱成这样,我的心一揪。
老师边擦拭着自己惨不忍睹的户附近,仍关心学生学业进度,穿梭在课桌
椅间审视学生的答桉,不时微笑着点,不时皱着眉
、嘟着嘴把
歪到一边思
考,模样甚是可,如果不往下看她来擦拭下体的动作的话,真的会以为她是
纯洁的青春偶像。
突然我感到身边有驻足良久,也不管她,我只努力想今天的内容,然后
写下『胡文钦容任的故意(注二)可能该当刑法毁损罪、公然侮辱罪,毕竟
他损毁了何心瑜的笔记本、颜了何心瑜,可能让她感到羞耻,不过老师
吹的
行为中断了胡文钦的因果关係,所以那两个罪名算老师的;也有可能单纯老
师吹不足以损毁何心瑜的笔记本,但是加上胡文钦的
,让何心瑜的笔记本
糟了殃,这是累积的因果关係,两个都成立毁损罪,溅到何心瑜的部份则因为
公然侮辱是行为犯,不看结果,所以不管的量多还是少,都构成公然侮辱,当
然还有胡文钦对陈湘宜老师的强制,』总之我把所有可能的
形都讨论了一
,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
直到我听见身边啧啧的讚歎声,我才确定刚刚陈老师在我身边看了很久,与
我四目相对的瞬间,她满意地点了点,颇有称许我的味道,喂,心理学博士,
你不知道我现在的心吗?你对我愈好,只会让我更难过。
收完全班的小考考卷后,老师换嘉的制服,抱着考卷到研究室。
忆起三个小时前我还为老师穿着清纯白衬衫、黑色褶裙而心动,现在看
完她和三个的
表演后,却只剩心痛。
注一:刑法上未满6岁有准强制罪的问题─立法者为保障青少年少
,拟制他们在6岁之前是对自的概念很模煳的,所以即使获得他们的同意
而与之,刑法上仍然是犯罪,因为其实不是真的强制
,所以称为准强制
罪(227)。
不过如果对4岁以下少年少进行强制
,则是另一个法条(222)
了,叫做加重强制罪。
刑法22条:对于男以强
、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
方法而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222条:犯前条(指刑法22条)之罪而有下列形之一者,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犯之者。
三、对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
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运输之
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住宅或有
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227条: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为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