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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33节(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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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轶和曹永正心中均是一动,果然有问题,但是说归说,没有证据不好举证。01bz.cc

“被告的辩护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审判长说道。

“辩护认为,该份证据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首先,邓俊山供述其蒙面作案,而焦尚英则称凶手没有蒙面。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行凶,而邓俊山供述其左手持行凶,双方的供证存在明显的矛盾。

其次,焦尚英陈述邓禄被打后一直在哼,后来凶手从屋里取来两根棕绳捆上她和邓禄的双脚。邓俊山则供述他用木使劲打邓禄部,后来用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对于是否捆了邓禄的双脚,二描述存在矛盾。

最后,邓俊山供述其将作案用的木遗留在现场,将事先锯下的木的另一截和作案时所戴手套留在家中,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是为了制造假象避免被怀疑。

被告邓俊山是一个正常的成年,按照一般的想法,最安全的方式应该是将全部与犯罪有关的证据销毁。邓俊山在作案后即将所穿的衣服、鞋子及蒙面的黑布烧掉,却将线手套带回了家,而且还将作案用的木及该木的一截分别遗留在可建立关联关系的两处现场,这明显不合理。

被害焦尚英的陈述和被告邓俊山的认罪供述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焦尚英陈述前后不一,邓俊山认罪后又翻供,而且邓俊山的认罪供述与焦尚英的陈述之间在一些关键细节上也存在根本的矛盾。

因此,辩护认为,通过上述证据不能认定基本案件事实。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

他的意图很明确,虽然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无罪,但检察机关提供的关键证据前后不一致,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只要抓住这一点,让法官存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这个案子就不好判有罪。疑罪从无,法院极有可能判被告无罪。这就是他与曹永正确定的辩护方案。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被告邓俊山因分家、建房等问题与其父邓禄产生矛盾,遂蓄意谋害……,邓俊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罪、抢劫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我们建议对被告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第944章 存疑

“被告邓俊山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的声音响起。

“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冤枉的,我真没杀,是他们陷害我……”说到此处,邓俊山流下了眼泪,哽咽了。

面对死亡,有几能谈笑风生?好死不如赖活着,听到检察员的建议后,邓俊山有点顶不住了。

审判长劝了被告几句,以免被告绪激动影响庭审的进行,之后他的声音再次响起:“被告的辩护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本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害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案发现场提取的凶器木以及在邓俊山家提取的木和手套。

但焦尚英的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与邓俊山的供述在关键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形成相互印证。

二、现场勘查发现的况、尸体鉴定结论反映的被害的伤与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反映的相关况存在矛盾。

邓俊山供述他用钳子将墙上的电线剪断,而现场勘查记载该电线是被扯断的;焦尚英在后来的陈述中曾提到凶手用木殴打邓禄后,接着用一把小刀朝邓禄上戳,尸体鉴定结论分析邓禄面部创系棍类钝器打击所致,未记载邓禄身上有锐器伤。

所以,现场勘查发现的况和尸体鉴定结论无法与焦尚英的陈述或邓俊山的认罪供述形成印证,不但无法排除相关疑点,反而使焦尚英的陈述和邓俊山的认罪供述的客观、证明力进一步下降。「请记住邮箱:ltxsba @ Gmail.com 无法打开网站可发任意内容找回最新地址」由此可见,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明显不足。

三、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无须‘自证无罪’。

辩护认为,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换句话说,只要存在被告无罪的可能,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认定被告无罪。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据的核心证据是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这两项证据内容均前后不一,彼此之间在关键细节上也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印证。在案的其他证据反映的况与该两项证据均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起到补强作用。特别是在被告邓俊山翻供后,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邓俊山无罪的可能远大于有罪的可能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被告邓俊山无罪。完毕。”方轶发表着辩护意见,旁听席上的众各有各的想法,表复杂。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停下了手中的笔,抬看向公诉

“针对辩护的辩护,公诉发表观点如下:

被告邓俊山供述因分家、建房等问题与邓禄产生矛盾,一直怀恨在心终至泄愤杀,焦尚英、邓俊海及邻居也证实二之间有矛盾,正好佐证了邓俊山的供述。因此,本案被告有明显的杀动机,其供述具有合理

另外,根据焦尚英所述,案件发生之时,她想保护儿子邓俊山,后其大义灭亲的心理占据了主导位置,这才举报被告、抢劫,其心理过程具有一定的合理。由此导致其前后陈述不一致,也具有一定的合理

不能因为焦尚英内心变化导致的前后陈述不一致,而否认了本案证据的真实。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被告的当庭供述,其与父亲邓禄的关系早在儿子出生之时就已经修复,案发前父子关系尚好。

根据焦尚英的陈述,案发当晚凶手向其索要钱财,并且抢走三千六百元,据此凶手具有明显的劫财动机,并非报复杀

另外,多年之前的一些家务矛盾能否促使被告产生杀害亲生父亲的动机,被告认为存疑。

二、焦尚英的‘大义灭亲’行为存疑。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焦尚英和邓俊海与被告邓俊山之间确因枣树的重新分配问题和赡养费问题存在矛盾,该说法与邓俊山当庭陈述的况一致。因此,焦尚英的‘大义灭亲’行为存疑,不能排除报复的可能。

三、被告的犯罪动机不能作为认定其供述客观和合理的重要依据。

把被告的犯罪动机是否符合理作为认定其供述客观、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的重要依据,甚至把动机不合理直接作为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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