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月娥使用一次
注
器向数条丝瓜中注
农药,其毒
有限,被害
汪秀琴因食用存在农药的丝瓜中毒,进而诱发其自身患有的糖尿病,引起高渗
昏迷低钾综合症。更多小说 LTXSFB.cOm
而在送医院急救过程中,县医院诊断不准,贻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所以我认为被告的投毒行为与被害
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
的死亡应由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赵律师话音落下后,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律师站了起来,接过话筒道:“我是华律师团队的邢斌律师,刚才听了赵律师的发言,我想说下我的想法。
被害汪秀琴系因农药中毒,进而诱发的高渗
昏迷低钾血症,我认为没有被告
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发生被害
汪秀琴的死亡结果。
因此,被告的投毒行为与被害
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随后又有几位律师发言,阐述了自己的意见。
方轶听着众的发言,心里明白,被告
的行为与被害
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将对被告
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决定着被告
的生死。这也是赵律师将该问题抛出来,首先进行讨论的原因所在。
如果被告的行为与被害
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被告
应当对被害
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
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结果加重犯)和故意杀
罪(既遂)的想象竞合,依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就应当对被告
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度内,适用刑罚。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定!
相反,如果被告的行为与被害
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意味着被告
不需要对被害
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被告
的行为仅仅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犯与故意杀
罪(未遂)的想象竞合,依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可能对被告
以故意杀
罪(未遂)论处,应当同时适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没有
命之忧!
就在方轶思索之时,华连成一歪,看到了万可法,他本想让万可法发表下意见,但是又怕胖老
作妖,于是他把目光放到了胖老
身旁的方轶身上。
“那位……新来的律师,你也发表下看法吧。既然来了,就不要怕说错,我们还是很开放的,愿意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华连成微笑道。
别看华连成说的客气,但是话里话外透着一傲气,当然作为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他有底气这么说。
万可法自信的笑了笑,看向方轶道:“方律师,说说你的意见。”
方轶一怔,回过来道:“谢谢!谢谢华律师。那我就献丑了。我认为,本案让在座律师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被害自身患有糖尿病,正是因为这一疾病,才导致其在食用有毒丝瓜后诱发高渗
昏迷低钾血症。
二、被害中毒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在救治过程中县医院未能正确诊断出其真实病因,仅以糖尿病进行救治,结果导致被告
死亡。
上述两个点是否能够阻断被告投毒行为与被害
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不知道大家是否同意我的观点?”
谈论专业问题,方轶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功底,根本不怵。
片刻后,尚教授点道:“我个
觉得方律师提的这两个点很重要。也是造成很多律师困惑的主要原因,这两个问题讨论清楚了,基本上这个案子的大部分问题就解决了。”
“对,我同意方律师和尚教授的看法。方律师,请继续。”赵律师道。
虽然两个团队的老板见面就掐,但是两个团队的律师之间还是很融洽的,大家不会管两个老顽童怎么说,开会的目的是探讨案,不是来气
的!
“好,我继续。先说第一个问题。
我认为,被害患糖尿病的事实,并不能成为阻碍被告
投毒行为与被害
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事由。「请记住邮箱:ltxsba @ Gmail.com 无法打开网站可发任意内容找回最新地址」
我举个例子,也许更有说服力。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案例:造成b轻伤,b因流血不止而死亡。后经查b是血友病患者。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个例子很眼熟?!
如果不考虑本案中的医院误诊,则本案与上述案例十分相似。而对于上述案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b的特异体质并不影响的轻伤行为与b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成立。
因此,我认为,被告的投毒行为与被害
死亡结果之间所存在的因果联系,并不因被害
患有糖尿病而被阻断。”
说完后,方轶看向在场众。
“嗯,我觉得有道理,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取决于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尚教授点道。
“嗯,我觉得方律师说的有道理,血友病的案例,在很多刑法学著作中都有出现。我相信大家都知道这个案例。”邢律师道。
“方律师,请继续。”赵律师虽然不是完全同意,但暂时找不到更多的理由驳斥方轶,只能让他继续。
“好的,县医院在抢救被害的过程中存在误诊,这是另外一个介
因素,我认为这个介
因素也不能切断被告
的投毒行为与被害
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理论上,如果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介了其他因素,则应当考察介
因素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
大小,进而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介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
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大概率可能
,则行为
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一、被害因被告
投毒行为所诱发的糖尿病高渗
昏迷低钾血症是基于某种外在诱因而引发的,刚才赵律师也提到了这种症状往往比较难正确诊断。当然我不懂医学,这种病症到底有多难诊断,可以再向医院求证下。
如果真的是很难诊断的病症,医院在抢救被害的过程中,出现误诊有可能是比较难避免的。
二、在本案中,被告共投放了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剂量不大,而且是向数条丝瓜中分别注
的。被害
在食用有毒丝瓜后,并未出现非常强烈的中毒症状,这也加大了医院准确诊断其病因的难度。
三、被害中毒后,对其进行施救的是当地的县医院。本地县医院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大家恐怕都有基本认识,当遇到本案的特殊病症时,能够正确诊断出来的几率有多大,恐怕不用我说,大家也能猜出来。
综上,我认为医院诊疗失误这一介因素对本案因果关系的影响很小。被告
的投毒行为才是导致被害
死亡的直接因素。
以上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希望对赵律师办案能有一点点帮助。毕竟我对案件的了解不是太多,说的不全或者不对的地方还请包涵。”方轶说完看向众。
赵律师坐在前面,一个劲儿的点,没说话,按照方轶的说法,他之前跟当事
说的会全部被推翻,这是他不能接受的。
方轶的观点有反对,当然也有
支持,万可法满意的点着
,没说话,不过从他的表
上可以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