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吓退他。更多小说 ltxsba.top
我想骗过刘四,也只能让晴来当托了,因为不管是
亲或是
,总归我跟她是有感
的,所以不用现装。
很快,在我按排的场合里,我那“亲生姐姐”晴很聪明
的无意间让刘四让知道我家里有需要换肾,需要很多
的钞票。
然后我刻意白天在公司里上班,晚上继续说自己有
事来搪塞刘四,然后跑夜场里继续挣钱,果然没几天就
让刘四发现了。
刘四问我这么做是怎么回事,我对他说我很需要
钱,就是死活不肯说是为了什么。用他电脑聊 QQ 时,
我总找想圈养私的那种 S 聊天,大体内容就是我想把
自己卖掉,卖 20 万,条件是做两年脱离社会的那种玩
具,可以长期养在笼子里之类的。
我猜刘四会用聊天记录查看工具,看我在他电脑上
的聊天记录,果然让我猜中了。
在我的算计里,不管他不
我,这点钱对他来说
完全花的起。而且他是生意,就算他不是处于恋
弱
智期里,这点钱包我这标准的两年还是很划算的。这笔
钱就这样被我轻易忽悠到手了,而且还是他硬塞给我
的,不容我半点拒绝。
我也不知道刘四会不会让我签关于这两年的书面
协仪,我对这个完全没信心。我感觉最好还是不要由他
提出来,所以我没等他开,就去网上找了篇关于
M
的卖身协议,略微改了一下,内容还算是非常详细。”
关怡婷讲到这里,她似乎还想让我搞清楚点,就让
我拿来我的笔记本电脑。我开机后予她,由她自己亲
自登上她的 QQ 号,并进了她的 QQ 空间,调出了那
份卖身协议给我看。
第一百零七章 自卖自身(二)
协议的内容如下:
甲方自愿将自己完全的给乙方,脱离社会,告别
的生活。一天 24 小时,终身成为乙方之私有财产,
即隶,奉乙方为主
,对乙方的命令将无条件的完全
服从,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快乐,以乙方的快乐为快乐,
永远不得自由。
乙方对甲方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置权。
甲方(以下称之为隶)不但需要服侍乙方(以下称
主)的生活起居,还必须成为乙方的发泄工具,成为
任何乙方想要甲方变成的物品。同时甲方必须遵守以下
条款:
一、做为隶,必须严格遵守忠诚、顺从的
道,
因为自己只是主的私
财产,一切的快乐和满足都来
源于服从主的意旨;
二、隶必须随时保持身体的完整和良好的
能,
并且保持充沛的力,这是
隶的义务,为了让主
能
更好的玩弄和享受隶的身体,并且为主
带来更大的
乐趣;
三、隶没有对主
说不的权利,主
所有的命令
和思想都将是隶行为的准则。
四、隶的身体思想和灵魂都是主
的附属物,主
有绝对的权利来支配
隶的所有,
隶按照主
的意
志做犬、
、脚
??所有的一切都必须做到让主
完全的满意;
五、隶必须敬
和崇拜主
;
六、隶没有对自己身体支配的权利,未经主
允
许,隶不能通过任何方式来满足自己的
需要;
七,不论是主的命令、调教、惩罚还是宠
,
隶都必须以谦卑的心态谢恩;
八、隶没有自己独立的时间和空间,一切都只是
做为主的家
而存在,随时随地都必须知道自己的身
份。将始终完全地服从并执行主的命令,因为是主
的隶;
九、不论任何况,回答主
的话都应该是:是,
主!
十、隶要完全的放弃一切“
”的权利,只做为
主的宠物或者是工具而存在;
十一、隶必须接受主
的训练,并且要尽最大努
力保持对疼痛的敏感和对侮辱的羞耻感,一切都是为
了保持主对
隶新鲜的感觉和让主
有更大的乐趣。
十二、隶必须按照主
的喜好和命令去做任何的
事,要尽量使主
满意和省心;
十三、隶需要经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取悦主
,因
为隶存在就是为了让主
快乐;
十四、隶应当尽力保养自己的身体的每一部分,
以保证主可以随时、完全地检查使用。只要是主
认
为适当的条件下,并由主命令,无论是在公开场所或
者私场所,不论是对主
或者对别
,
隶的身体的
任何部位都可以被展示;
十五、隶必须准确、如实的回答主
的问题,不
能有任何的隐瞒,并且顺从的接受主对自己错误的任
何惩罚;
十六、主对于
隶所有权的在
隶身体上的特有
的永久的标志,以主 所选择的位置和方式,不论是
穿刺、图腾或者是徽标。由此我将成为主更严格意义
上的 私财产和
隶,完全属于主
;
十七、当隶不听话、淘气的时候必须对主
坦白
一切,这样主会决定这样的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会导
致对于隶的惩戒或者惩罚;
十八、没有主的许可,
隶绝不能用手或者
玩
具以能够得到快感的方式触摸自己的胸部、
、
道或者蒂,剃
毛,在衣服里面调整
房的位置使之
更舒适,或者带铃铛等;
十九、隶要
护自己的身体和
守,保持自己身
体健康和乐观,不断努力学习如何更好的服侍主快
乐,使主在自己身上不断找到新鲜的感觉,不能让主
感到乏味与厌倦。不论主
做出如何评价,
隶都应
愉快的接受;
二十、隶必须充分的相信自己的主
,相信主
一定会保护自己不受外界的损害和侵犯,并且相信主
会为自己承担一切社会所需要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十一、主可以不顾及
隶的感受或者身体的舒
适度,因为自己只是主的
隶;
二十二、隶必须牢记自己的身份,不能因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