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程(以御错糅正负)
今有上禾三秉,中禾二秉,下禾一秉,实三十九斗;上禾二秉,中禾三秉,
下禾一秉,实三十四斗;上禾一秉,中禾二秉,下禾三秉,实二十六斗。更多小说 Ltxsfb.com问上、
中、下禾实一秉各几何?答曰:上禾一秉九斗四分斗之一。中禾一秉四斗四分斗
之一。下禾一秉二斗四分斗之三。
方程
〔程,课程也。群物总杂,各列有数,总言其实。令每行为率。二物者再程,
三物者三程,皆如物数程之。并列为行,故谓之方程。行之左右无所同存,且为
有所据而言耳。此都术也,以空言难晓,故特系之禾以决之。又列中、左行如右
行也。〕
术曰:置上禾三秉,中禾二秉,下禾一秉,实三十九斗于右方。中、左禾列
如右方。以右行上禾遍乘中行,而以直除。
〔为术之意,令少行减多行,反复相减,则
位必先尽。上无一位,则此行
亦阙一物矣。然而举率以相减,不害余数之课也。若消去
位,则下去一物之实。
如是叠令左右行相减,审其正负,则可得而知。先令右行上禾乘中行,为齐同之
意。为齐同者,谓中行直减右行也。从简易虽不言齐同,以齐同之意观之,其义
然矣。〕
又乘其次,亦以直除。
〔复去左行首。〕
然以中行中禾不尽者遍乘左行,而以直除。
〔亦令两行相去行之中禾也。〕
左方下禾不尽者,上为法,下为实。实即下禾之实。
〔上、中禾皆去,故余数是下禾实,非但一秉。欲约众秉之实,当以禾秉数
为法。列此,以下禾之秉数乘两行,以直除,则下禾之位皆决矣。各以其余一位
之秉除其下实。即计数矣用算繁而不省。所以别为法,约也。然犹不如自用其旧。
广异法也。〕
求中禾,以法乘中行下实,而除下禾之实。
〔此谓中两禾实,下禾一秉实数先见,将中秉求中禾,其列实以减下实。而
左方下禾虽去一,以法为母,于率不通。故先以法乘,其通而同之。俱令法为母,
而除下禾实。以下禾先见之实令乘下禾秉数,即得下禾一位之列实。减于下实,
则其数是中禾之实也。〕
余,如中禾秉数而一,即中禾之实。
〔余,中禾一位之实也。故以一位秉数约之,乃得一秉之实也。〕
求上禾,亦以法乘右行下实,而除下禾、中禾之实。
〔此右行三禾共实,合三位之实。故以二位秉数约之,乃得一秉之实。今中
下禾之实其数并见,令乘右行之禾秉以减之。故亦如前各求列实,以减下实也。〕
余,如上禾秉数而一,即上禾之实。实皆如法,各得一斗。
〔三实同用,不满法者,以法命之。母、实皆当约之。〕
今有上禾七秉,损实一斗,益之下禾二秉,而实一十斗;下禾八秉,益实一
斗,与上禾二秉,而实一十斗。问上、下禾实一秉各几何?答曰:上禾一秉实一
斗五十二分斗之一十八。下禾一秉实五十二分斗之四十一。
术曰:如方程。损之曰益,益之曰损。
〔问者之辞虽?今按:实云上禾七秉,下禾二秉,实一十一斗;上禾二秉,
下禾八秉,实九斗也。“损之曰益”,言损一斗,余当一十斗;今欲全其实,当
加所损也。“益之曰损”,言益实以一斗,乃满一十斗;今欲知本实,当减所加,
即得也。〕
损实一斗者,其实过一十斗也;益实一斗者,其实不满一十斗也。
〔重谕损益数者,各以损益之数损益之也。〕
今有上禾二秉,中禾三秉,下禾四秉,实皆不满斗。上取中、中取下、下取
上各一秉而实满斗。问上、中、下禾实一秉各几何?答曰上禾一秉实二十五分斗
之九。中禾一秉实二十五分斗之七。下禾一秉实二十五分斗之四。
术曰:如方程。各置所取。
〔置上禾二秉为右行之上,中禾三秉为中行之中,下禾四秉为左行之下,所
取一秉及实一斗各从其位。诸行相借取之物皆依此例。〕
以正负术
之。
正负术曰:
〔今两算得失相反,要令正负以名之。正算赤,负算黑,否则以邪正为异。
方程自有赤、黑相取,法、实数相推求之术。而其并减之势不得广通,故使赤、
黑相消夺之,于算或减或益。同行异位殊为二品,各有并、减之差见于下焉。著
此二条,特系之禾以成此二条之意。故赤、黑相杂足以定上下之程,减、益虽殊
足以通左右之数,差、实虽分足以应同异之率。然则其正无
以负之,负无
以
正之,其率不妄也。〕
同名相除,
〔此谓以赤除赤,以黑除黑,行求相减者,为去
位也。然则
位同名者,
当用此条,
位异名者,当用下条。〕
异名相益,
〔益行减行,当各以其类矣。其异名者,非其类也。非其类者,犹无对也,
非所得减也。故赤用黑对则除,黑;无对则除,黑;黑用赤对则除,赤;无对则
除,赤;赤黑并于本数。此为相益之,皆所以为消夺。消夺之与减益成一实也。
术本取要,必除行首。至于他位,不嫌多少,故或令相减,或令相并,理无同异
而一也。〕
正无
负之,负无
正之。
〔无
,为无对也。无所得减,则使消夺者居位也。其当以列实或减下实,
而行中正负杂者亦用此条。此条者,同名减实,异名益实,正无
负之,负无
正之也。〕
其异名相除,同名相益,正无
正之,负无
负之。
〔此条异名相除为例,故亦与上条互取。凡正负所以记其同异,使二品互相
取而已矣。言负者未必负于少,言正者未必正于多。故每一行之中虽复赤黑异算
无伤。然则可得使
位常相与异名。此条之实兼通矣,遂以二条反覆一率。观其
每与上下互相取位,则随算而言耳,犹一术也。又,本设诸行,欲因成数以相去
耳。故其多少无限,令上下相命而已。若以正负相减,如数有旧增法者,每行可
均之,不但数物左右之也。〕
今有上禾五秉,损实一斗一升,当下禾七秉;上禾七秉,损实二斗五升,当
下禾五秉。问上、下禾实一秉各几何?答曰:上禾一秉五升。下禾一秉二升。
术曰:如方程。置上禾五秉正,下禾七秉负,损实一斗一升正。
〔言上禾五秉之实多,减其一斗一升,余,是与下禾七秉相当数也。故互其
算,令相折除,以一斗一升为差。为差者,上禾之余实也。〕
次置上禾七秉正,下禾五秉负,损实二斗五升正。以正负术
之。
〔按:正负之术,本设列行,物程之数不限多少,必令与
